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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源資訊丨兩部委:煤電低碳化改造應具備摻燒10%以上綠氨能力

發(fā)布于2024-07-17

  7月15日,國家發(fā)改委印發(fā)《煤電低碳化改造建設行動方案(2024—2027年)》的通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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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中指出:利用風電、太陽能發(fā)電等可再生能源富余電力,通過電解水制綠氫并合成綠氨,實施燃煤機組摻燒綠氨發(fā)電,替代部分燃煤。改造建設后煤電機組應具備摻燒10%以上綠氨能力,燃煤消耗和碳排放水平顯著降低。

二、改造和建設方式

(二)綠氨摻燒。利用風電、太陽能發(fā)電等可再生能源富余電力,通過電解水制綠氫并合成綠氨,實施燃煤機組摻燒綠氨發(fā)電,替代部分燃煤。改造建設后煤電機組應具備摻燒10%以上綠氨能力,燃煤消耗和碳排放水平顯著降低。

(三)碳捕集利用與封存。采用化學法、吸附法、膜法等技術,分離捕集燃煤鍋爐煙氣中的二氧化碳,通過壓力、溫度調節(jié)等方式實現二氧化碳再生并提純壓縮。推廣應用二氧化碳高效驅油等地質利用技術、二氧化碳加氫制甲醇等化工利用技術。因地制宜實施二氧化碳地質封存。

三、改造和建設要求

(一)項目布局實施綠氨摻燒的項目,所在地應具備可靠的綠氨來源,并具有豐富的可再生能源資源以滿足綠氨制備需要。實施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的項目,所在地及周邊應具備二氧化碳資源化利用場景,或具有長期穩(wěn)定地質封存條件。

(二)機組條件。鼓勵承擔煤電工業(yè)熱電解耦及靈活協同發(fā)電、煤電安全高效深度調峰等技術攻關任務的機組實施低碳化改造。鼓勵煤炭與煤電聯營、煤電與可再生能源聯營“兩個聯營”和沙漠、戈壁、荒漠地區(qū)大型風電光伏基地配套煤電項目率先實施綠氨摻燒示范。煤電低碳化改造建設項目應嚴格執(zhí)行環(huán)境管理制度,確保各類污染物達標排放。綠氨摻燒項目氨存儲設施原則上應建于煤電機組廠區(qū)外,項目實施單位應進一步明確并嚴格執(zhí)行具體管理要求。

四、保障措施

(三)優(yōu)化電網運行調度。研究制定煤電低碳化改造建設項目碳減排量核算方法。推動對摻燒生物質/綠氨發(fā)電、加裝碳捕集利用與封存設施部分電量予以單獨計量。

(四)加強技術創(chuàng)新應用。加強煤電摻燒生物質、低成本綠氨制備、高比例摻燒農作物秸稈等技術攻關。

原文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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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來源: 氫能觀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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